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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案例(1):惡意逾期提交證據(jù),法院對舉證者開出5萬元罰單
???????本報北京6月20日訊??北京一用人單位在勞動糾紛訴訟中,惡意逾期提交證據(jù),妨害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用人單位——北京國森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森公司)開出5萬元罰款。
????????法院查明,2012年,徐丹、艾來英兩人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國森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徐丹、艾來英兩人的請求。國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公司與徐丹、艾來英兩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在一審中,徐丹、艾來英兩人提交了銀行卡對賬單等證據(jù)證明與國森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國森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國森公司提起上訴,并在二審過程中提交了與上述兩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國森公司在一審訴訟程序中主張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在未獲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情況下,在二審訴訟程序中提交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逾期提交證據(jù)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且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了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必須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法院作出對國森公司罰款5萬元的決定。
????????由于國森公司在二審中新提交了徐丹、艾來英的勞動合同原件,徐丹、艾來英在工作期間是否與國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真假應當重新進行審查核實。鑒于提交新證據(jù)導致本案基本事實不清,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北京一中院撤銷了原審法院的判決并發(fā)回重審。
????????據(jù)悉,新民事訴訟法第一次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增加了懲罰的力度,這是北京一中院依據(jù)新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首次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正當理由遲延舉證的當事人開出5萬元數(shù)額的罰單。
■連線法官■
訴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上述案件的二審承辦法官朱華說,某些當事人為了達到勝訴目的,在訴訟中不惜違背案件事實真相,通過提交虛假證據(jù)、故意遲延舉證、陳述虛假事實等方式,實施各種虛假的應訴行為。例如,用人單位明明持有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一審中為了逃避勞動合同中的義務,不承認與勞動者之間有勞動關系。當勞動者在一審中通過其他證據(jù)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并且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后,用人單位才在二審訴訟中拿出勞動合同文本。還有些用人單位編造虛假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記錄,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這些違背訴訟誠信原則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再次制造新矛盾,而且干擾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浪費了訴訟資源,褻瀆了司法的權(quán)威。
????????北京一中院勞動爭議庭庭長張弓指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不誠信現(xiàn)象較多。新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北京一中院勞動爭議庭正在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逐步引導建立誠實信用的訴訟環(huán)境。對虛假行為嚴厲處罰,加強重點監(jiān)管;形成防范意識,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杜絕不誠信現(xiàn)象,構(gòu)建誠實有信的和諧司法氛圍。